运城市财经学校省级示范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8-11-07  发布人:edit1  浏览量:434

运城市财经学校省级示范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示范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示范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专项资金、地方配套专项资金、行业企业投入资金和学校自筹安排的用于省级示范校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坚持总体筹划、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重点的原则。学校根据项目建设的年度预算组织和使用资金,根据项目规划和各项目建设目标实施建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项目管理办法。各项目责任部门要根据建设方案及任务书确定的预算额度提出申请,经校长审批后,按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省级示范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任何部门不得虚报预算,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省级示范校项目建设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以及省级示范校建设和国家财政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费用支出。

第二章   示范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工作,学校成立示范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项目建设副校长及校纪检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各项目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职责: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统筹安排使用由不同渠道下达或筹集的全部专项资金,要对各项目的实施、资金投向及年度资金统筹安排,调度使用,并对固定资产购置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示范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示范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兼任,成员由各项目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建立项目库,按项目设置明细账,分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报告。加强专项资金支出的检查和监督,严格遵照省级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七条 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全过程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不断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预期建设目标的圆满完成。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示范校建设管理办公室及财务科要统筹安排使用不同渠道的专项资金(含省财政资金、地方配套资金、行业企业投入资金、学校自筹资金),按照示范校建设任务书、实施方案及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本校建设项目的总预算及年度预算。项目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建立专帐管理,单独核算,做到统一预算,分年实施,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由财务科根据示范校建设任务书“资金预算汇总表”中的九个分项目建立账务科目,按其年度任务和计划分资金的来源编制示范校建设项目经费预算。各分项目建设预算编制要与建设任务同步编制,与建设进度一致,细化使用计划,不得随意调整省厅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要说明:项目名称、项目编码、建设目标、具体实施计划、资金使用安排、设备采购计划、预期使用效益等。预算经示范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预算编制总原则:分项预算与整体框算相结合(平衡全校项目预算,确保科学合理)、定额预算与机动使用相结合(合理使用、修订预算)、经费拨付与项目建设相结合(与成果进展适应,确保质量)、重点控制与规范使用相结合(不触红线、专账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一经形成,财务科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经批准确定的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签署意见并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所有的调整项目都必须符合省级示范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有关的财务法规制度。

各专业建设小组及特色项目建设小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控制额度执行,不得超预算使用资金。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包括实施示范校项目建设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行业企业投入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资金使用的方向主要用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建设、提升学校管理水平、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建设、专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信息化建设、实习实训设备投入、就业职业指导及服务、社会服务与贡献等。

第十三条 示范校建设的一般性支出,按照学校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特殊支出项目,由财务科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补充管理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规定的财务程序和权限办理,所有开支应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开支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要按照国家相关采购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程序后执行。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决算由学校财务科负责编制,纳入学校年度财务决算。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年度结束前和建设项目完成时,向财务科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说明。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七条 各项目建设部门应确保示范校项目建设预算的执行进度,项目建设期内各年度预算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完毕,如确因各种因素未能使用的资金,经批准可以结转下年度按建设计划和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八条 所有与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都须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制。各子项目责任人按批准的预算审批各项支出,对所承担项目的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财务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示范学校建设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期满,各分项目责任人组织对子项目建设进行验收,项目责任人须提交项目完成情况的总体报告,全面阐述项目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果。学校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各重点建设项目达到的水平及取得的成果进行实地考察、验收和评估。学校整体建设项目按规定需接受社会审计机构的财务检查和资金审计,并出具相应审计报告。

第七章 报帐流程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学校对各专业各项目预算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分配,保证重点、兼顾全局。具体报账流程如下:

1、预算申报。

项目建设部门申请专项经费时,须按建设任务书所规定的预算总额细化使用预算,并填写《运城市财经学校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项目立项申报表》予以明确,经专业负责人、重点专业项目建设领导组(特色项目领导组)、项目办审后方可申报,凡超预算或不符合立项申报表所列置的开支项目,一律不得申请经费。

2、成果验收。

申请经费时,需持成果验收合格通知书方可填写《山西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子项目建设经费使用审批表》,未有成果或成果验收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支付经费。提前申请启动经费(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10%)的项目,须专业负责人、重点专业项目建设领导组(特色项目领导组)、项目办、经费使用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申请。需要预留质保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质保支付程序。

3、报账手续。

项目建设完成并符合以上两点规定,项目建设部门认真填写《山西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子项目建设经费使用审批表》,同时提供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其中:一、审批表经专业负责人、重点专业建设领导组、项目办、财务分管校领导、校长签字审批后方能办理项目列支。二、设备购置及服务等支出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其他需校内招投标项目,应按照学校招投标制度执行办理。资金支付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制度和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学校财务科严格审核相关的报销凭证和相应的论证报告、合同、协议、验收报告、资产入库单等附件,并专账会计处理。

4、下列情况不予报账:

①不符合项目立项预算内容或使用额度的;

②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③擅自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④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⑤其它不符合要求、超出规定使用开支范围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示范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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